
技術知識
淺析防爆電氣設備的抗沖擊試驗
防爆電氣設備應接受質以為1kg的試驗物體從高度h筆直落下所產生的沖擊效果。依據防爆電氣設備的運用情況,對高度h有不一樣的規則。試驗物體應裝有一個直徑為25mm的半球形淬火鋼制沖頭。每次試驗前須查看沖頭外表是不是無缺。
試驗應在一臺安裝無缺的、預備投入運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上進行,但當這么試驗無法進行時(例如,對通明件進行試驗),則應將其有關部件移開,將無法直接試驗的部件裝在其自身的或類似的支架上進行試驗。在供給的文件中有適當的理由時,答應該試驗在防爆電氣設備空外殼上進行。
對玻璃通明件的試驗應在三只樣品上進行。但每只樣品只試驗一次。對一切其它部件,應起碼對兩只樣品進行試驗,每只樣品在兩個不一樣方位各進行一次試驗。
沖擊點應選在被認為是最單薄的部位,且在接受沖擊部件的外側。假如外殼用其它的外殼做維護,僅對維護外殼進行沖擊試驗。
被試防爆電氣設備應固定在一個鋼制基座上,當被試外表是平面時,沖擊方向應筆直于這個平面,當被試表面不足平面時,沖擊方向應筆直于沖擊點所觸摸的切面。基座的質量起碼應有20KG或被固定可靠或埋在地下,例如澆注混凝土。
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材料數據顯現其在規則環境溫度范圍內較低溫度下能使抗沖擊功能降低時除外。這種情況下,應按26.7.2的請求,在規則溫度范圍內下限溫度進行試驗。
當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或外殼部件為非金屬材料制成時,包含旋轉電機的非金屬電扇罩和通風孔擋板,在上限溫度和下限溫度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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